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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6-09   字体: [ ]  
 
  
 
一、职业资格证书的概念、种类和效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动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二、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和种类
    1、证书编码
    职业资格证书编码采取16位数字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分别是:
   (一)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二)第3、4位为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代码,江苏省代码为10; 
   (三)第5、6位为发证地市级代码,苏州市代码为02;
   (四)第7位为机构识别代码,取值为0-4,依次表示;
    0、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
    3、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工人考核委员会或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
   (五)第8-10位为鉴定机构序列号,由三位数字组成。全市鉴定机构编码为:苏州市区451,吴中区452,吴江市453,昆山市454,太仓市455,常熟市456,张家港市457。
   (六)第11位为证书类别(等级)代码,取值为1-5,依次表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技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技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技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
   (七)第12-16位为证书核发顺序编号,按照每年度实施鉴定的机构各等级从00001-99999依次顺序取值。
    1、遗失证书需按规定办理遗失证明,登记申明原证书无效等手续,证书编码使用原证书编码。
    2、证书职业(工种)名称填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或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填写。
    3、技术业务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分别采取百分制填写。
    评定成绩应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的为合格,在80-89分的为良好,在90-100分的为优秀,评定成绩按技术业务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项成绩中最低成绩确定。
    4、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并在右下角加盖发证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5、证书发证机关处应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没有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暂盖工人技术考核办公室印章。日期处应填写考核鉴定成绩审定的日期。
    6、我市核发新版证书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未按规定填报打印核发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书。
    三、证书核发与管理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并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以及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
   (1)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申请受理表
   (2)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审批备案表
   (3)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表
   (4)考生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四、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后,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前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核发的原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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